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會饒氏委員會章程(討論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會饒氏委員會”。
第二條 本會由福建省熱心饒氏文化研究及經濟發展的饒氏人士和熱心支持本項事業的團體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恪守國家法律和各項法規,尊重民情風俗,以傳承優良中華傳統文化,從事姓氏和其他文化源流研究,開展尋根溯源服務,促進海內外學術交流,增進鄉情,親情,友情并拓展海外聯誼,進而為促進祖國和平統一作貢獻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設在福建省福州市(郵編:,電話:)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聯絡、團結、服務全省饒氏宗親,并開展本姓氏及文化源流之查訪,研究與考證;
(二)接受海外尋根、研究者委托,承辦有關福建姓氏,文化源流之查訪,研究與考證;
(三)收集海內外有關姓氏,文化源流的資料、組織研究、編纂、出版;
(四)參加海內外各地舉辦的有關學術研究活動,發表國家法令允許的有關學術論文;
(五)開展與源流研究有關的海內外其他交流活動,與海外同鄉會、宗親會、同學會等社團加強聯系,促進聯誼;
(六)開展源流研究的咨詢服務工作;
(七)組織有關的研討,紀念,展覽,交流等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及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愿的饒氏宗親。
第九條 會員加入本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長期不參加活動并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造成嚴重后果的,經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會委員;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第十七條 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委員;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會選舉產生,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常務委員人數不超過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最高年齡,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常務委員會;
(二) 督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研究決定;
(四)協調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的開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接受賬目核查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對社團的相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在會內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由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管理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年*月*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委員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注:此章程為討論稿,歡迎省內廣大宗親提出寶貴意見!